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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源起》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自紐西蘭於1964年(民53)1月實施「刑事損害補償法」以來,民主先進國家逐漸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先後立法明定由國家補償其損失,包含荷蘭於1976年(民65)施行「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德國於1976年(民65)施行「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日本於1980年(民69)施行「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及英國於1983年(民72)施行「刑事傷害補償法」,美國各州自1965年(民54)後也陸續定有補償被害人之法律,足見各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予以補償,已為世界潮流之所趨。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由法務部於78年3月間,開始蒐集、翻譯外國保護補償被害人法律,廣泛瞭解他國之立法內容,78年9月派員赴美考察相關法制,之後將「暴力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之研究」列入80年度及81年度施政計畫,並於81年5月間成立專案小組,先後計召開16次專案小組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召開4次研商會議、1次學者專家會議及2次法規委員會議,廣泛聽取立法意見,於82年2月24日完成擬具「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草案共31條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年3月17日、31日及83年11月21日召開3次審查會,經於84年2月23日提送行政院第2420次會決議通過,行政院旋於84年3月3日以台八十四法字第07653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立法院於84年3月23日第2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交司法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84年5月1日進行審查草案第1次會議,由時任法務部部長馬英九進行口頭報告,同年5月3日、5月31日繼續進行審查草案第2次及第3次會議。

    立法委員考量草案中,忽略被害人心理傷害之恢復,民刑事程序之簡化保障及二度傷害之避免等,爰於84年6月7日由立法委員謝啟大、周荃等17人提案連署於立法院第2屆第5會期第25次會議以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1254號)提出犯罪被害補償法草案,建請院會儘速送交司法委員會與法務部之提案併案審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繼續於84年6月10日進行審查草案第4次會議,並將立法委員謝啟大、周荃等17人提案併案審查,同年6月26日審查完竣,提交院會公決。

    由於第2屆立法委員任期至85年1月31日屆滿,第3屆立法委員於85年9月19日第3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以本案尚須進行協商,決議另定期討論。期間於86年12月5日,立法委員傅崐成等21人考量為提供犯罪被害人更完整全備之援助,參考中國人權協會之建議,於立法院第3屆第4會期第21次會議提案「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法草案」部分修正案,擬將「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援助法」,增設《犯罪被害人援助協會》,提供生理、心理、家庭等全面救助,以重建生活,本項提案後決議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87年4月21日立法院就「犯罪被害人補償法」進行朝野協商,協商結論將「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修正部分條文,並於87年5月5日經立法院第3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二、三讀通過,並於第25條(條次授權秘書處調整為第29條)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院會並附帶決議第二點「法務部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六個月內成立《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並於成立後六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協助各縣市政府完成各縣市辦事處之設立,次第開辦本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各項業務。

 

《總會成立》

    法務部為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著手籌備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新臺幣(下同)8仟2佰萬元,其中4千萬元為創立基金,4仟2佰萬元為88年度下半年補助經費,創立基金及補助經費於88年1月15日以法88保字第000199號函核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籌備處》。

    法務部先於87年11月26日以法87保字第001548號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規劃於88年元月間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於全國設置21個辦事處,俾辦理各地方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旋即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英昭於87年12月7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樓簡報室召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將會址設於臺北市基隆路二段170號,即臺灣更生保護會之會址,另會議結論請該署檢察官柯晴男及錢漢良協助籌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立事宜,並請柯檢察官晴男擬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籌辦工作時間表。

    法務部於87年12月10日以法87保字第001591號聘書敦聘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英昭為第一屆董事會董事並擔任董事長職務,另核聘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楊仁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楊子敬為當然常務董事,旋即於88年1月7日假臺北市華泰飯店召開第1屆第1次董事及常務董事會聯席會議,會中討論捐助及組織章程、常務董事推選、業務計畫、經費預算、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聘請顧問案,並於88年1月14日以英護籌字第0007號函將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資料陳報法務部,嗣經法務部於88年1月21日以法88保字第002537號書函准予設立,並於88年1月2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該院登記處於88年1月22日以88北院義登字第14號函知經准登記,經辦理公告後,於88年1月29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八四冊第六一頁第二一九三號),正式完成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除董事會外,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1人,第一任執行祕書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晴男兼任,第一任副執行秘書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兼所務科股長王振中兼任,總會工作組別上設有人事組、業務組、主計組及總務組,各組組長由臺灣更生保護會組長兼任(業務組長兼任至94年4月30日,人事組長及總務組長兼任至97年3月31日,主計組長兼任至97年5月31日),並聘有專任人員1名辦理會務。

    本會配合組織改制,經法務部於92年10月21日以法保字第0921001472號核備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其中第十九條本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職稱修正為執行長、副執行長,第一任執行長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鄭富銘兼任,第一任副執行長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兼所務科股長董大安兼任。

    本會於98年為因應時空環境與潮流,強化各組功能,自98年6月1日起調整總會業務組別,設有人力資源組、業務企劃組、綜合推廣組、行政組及主計組等5組,並於100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以法保字第10000320040號核備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於第十九條明訂本會增設督導一人,各組設組長一人。

 

《辦事處(分會)成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於全國設置21個辦事處,於88年2月6日以88英護總字第0010號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惠允協助研商籌設辦事處成立計畫,並於88年3月19日以88英護人字第0024號函示各地辦事處統一於88年4月1日正式成立,惠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任一職(福建連江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擔任主任一職)並從速遴選推動業務之兼、專任人員。

    同年3月23日由董事長吳英昭邀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在臺灣更生保護會會議室召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辦事處成立計畫研討會」,會中並就各地辦事處名稱、業務範圍、人事及財務等各項規範進行討論。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辦事處於88年4月1日正式成立,辦理轄區內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然為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配合法務部於92年7月2日以法令字第0921000768號令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其中有第二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第十二條第一項「保護機構設有分會者,得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及第十三條第一項「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業務,由保護機構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等規定,本會於92年8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提案修正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決議照修正意見通過,經報奉法務部於92年10月21日以法保字第0921001472號核備修正,並於92年11月1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92年度法字第184號變更章程事件)於同年12月1日確定,故本會所屬各辦事處(福建連江辦事處除外)對外名稱自該日起改為「分會」,本會即於92年12月25日以更人字第0609號函敦聘民間資源人士擔任第一屆主任委員,計有本會臺灣臺北分會廖主任委員英藏等20人,任期自92年12月12日起至95年12月11日止計3年。

    本會福建連江辦事處配合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2年12月31日成立,原設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之本會福建連江辦事處,自93年1月1日起名稱調整為福建連江分會,敦聘林慶官擔任第一屆主任委員,任期自93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11日止。

    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9月1日成立,法務部分別於104年6月2日以法保決字第10405509700號書函及104年8月27日以法保決字第10405514600號書函指示本會規劃籌備成立橋頭分會事宜,本會爰於105年9月1日成立臺灣橋頭分會為本會第22個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敦聘柯男烈擔任第一屆主任委員,任期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7年12月11日止。

資料內容維護單位:本會綜合推廣組
最後更新日期: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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