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而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一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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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的服務對象?
以下所列的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如果因為受到犯罪被害事件的影響,我們都願意提供協助,請在我們與您聯繫時告訴我們您的需求或遇到的困難,您也可以主動與我們聯繫。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姊妹。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及其受影響的家屬。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本人。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 條第2 項規定之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本人。
˙ 前述服務對象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的定義&
指犯刑法第221 條、第222 條、第224 條、第224 條之1、第225 條、第226 條、第226 條之1、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 條、第34 條第1項至第5 項、第35 條第2 項或其未遂犯、第36 條第3 項或其未遂犯、第37 條之罪之被害人。
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什麼是相驗?
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發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辦理後事,例如戶籍上的除戶以及殮葬事宜。沒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屍體是無法火化的。
相驗可以分成「行政相驗」(病死或自然死亡)與「司法相驗」(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兩種,「行政相驗」由衛生所執行,「司法相驗」由地方檢察署執行。
補償金的種類?
【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重傷害』之定義
「重傷害」認定是依據刑法第10 條第4 項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性侵害被害人』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認定是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 遺屬補償金:
-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 重傷害補償金:
-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 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 性侵害補償金:
-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協會服務的內容?
我們的服務通常會依據工作人員或保護志工與您或您的家人進行的會談,瞭解需要後來決定,如果我們有向您提出會談的需要,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在時間允許情況下,讓我們來向您說明,您也可以在會談過程中,向我們提出您的需要,或告訴我們您所遇到的困難。
《以下各種服務項目會有不同的資格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我們會在瞭解您的需求,或是您提出相關需求時向您說明》
▍提供法律訴訟上的協助
˙ 就案件法律或訴訟程序上的問題,由我們或安排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就案件法律或訴訟程序上的需要,安排律師提供撰擬法律訴訟或非訟相關文件服務。
˙ 安排律師代理進行訴訟程序,包含諮詢、開庭、閱卷、撰狀等。
˙ 補助進行法律訴訟、執行、非訟等事件支出的費用。補助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所支出的費用。
˙ 協助查詢案號股別、案件進度等資訊。協助向有關機關取得所需的資料。
˙ 協助向財稅機關查調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無經濟能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而且案件不是明顯沒有勝訴可能者,可以經本會審核後出具保證書,就不用負擔假扣押擔保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2項&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協助向政府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協助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
˙ 對於不服補償審議結果的案件,協助向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提起覆議。
˙ 對於不服補償覆議案件,協助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協助查詢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或訴訟進度。
˙ 協助就補償金審議或判決內容提供說明。
˙ 協助獲補償決定之受益人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 依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委員會決議信託管理補償金者,協助辦理信託管理補償金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
▍提供有關急難救助服務
˙ 因案件致生生活困頓而情況緊急,提供金錢或物資上應急的救助或資源。
˙ 被害人死亡的出殯、埋葬等殯葬禮儀及費用等事宜遇有困境,協助轉介至殯葬服務機構或慈善團體提供服務。
▍提供有關人身安全服務
˙ 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虞,協助提供促進安全措施,或協調警察機關實施保護措施。
˙ 因案件造成暫時沒有居住處所,或有臨時居住需求的情形,協助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安排適當短期居住處所。
▍提供有關家庭關懷服務
˙ 安排工作人員或保護志工對於案件及家庭成員狀況予以關心及瞭解,並且對於家庭成員經本會服務後的狀況持續追蹤關懷。
˙ 對於因案件處理或進行等情事提供陪同、照顧服務,以減輕身心負擔。
˙ 提供生活事務或權益事項協助,或轉介政府社政單位、民間社會福利或慈善機構、公益資源申請或取得各類社會福利資源。
˙ 協助辦理申請、申報或登記戶籍、地籍、保險、醫療、社政、稅務等行政事務性事項。
▍提供有關就業上之協助
˙對於就業需求提供工作搜尋、就業媒合轉介、創業輔導等,以協助其充分及穩定就業。
˙協助職業技能培訓或運用職業訓練資源。
▍提供有關就學上之協助
˙ 為協助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就學津貼或協助學雜等費用資(補)助。
˙ 為鼓勵努力向學,依其學習成果或學習潛力提供或協助申請獎勵措施。
˙ 提供課業學習上之輔助,或規劃具有培育目的的學習或活動。
▍提供有關醫療照護上之協助
˙ 安排或轉介接受醫事服務機構醫療人員之診療或復建服務。
˙ 補助於醫療過程中所產生之醫療費用。
˙ 因重傷而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協助重傷者本人取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及照護用品、輔具等資源;協助實際照顧者取得家庭照顧服務資源。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 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以個別或家族服務模式提供心理諮商或治療。
˙ 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透過團體服務模式提供諮商治療或輔導。
˙ 對於可能產生之心理問題提供預防性的教育,並就現況提供引導。
司法相驗案件程序(隨報隨驗)
家屬報案(向轄區派出所)→派出所製作筆錄→分局偵查隊向地方檢察署報驗→檢察官前往相驗屍體
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的資格】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而「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的優先。
- 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
- 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只要您符合其中一個身分,就可以提出申請。
接受服務需要的文件?
在案件發生之後,您和您家人會陸續取得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會讓您和您的家人閱讀時觸動難過的情緒,然而,這些文件非常可能在後續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和您的權益有關,請您在案件還在進行過程階段,都先妥適保存。
而我們由於要提供您和您的家人相關的服務,所以需要這些文件來作為瞭解案件情形,以及判斷後續提供服務的依據,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夠理解,並願意提供以下這些文件給我們:
▍案件發生的證明
例如報案三聯單、新聞剪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開庭傳票、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等。
▍被害結果的證明
死亡案件: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重傷案件: 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 等。
▍身分關係的證明
死亡案件:
1. 被害人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協助的被害人遺屬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重傷或其他類型案件:
1. 被害人本人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2. 申請協助的被害人家屬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如果有以下文件,也可提供…
例如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調解成立(不成立)證明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等。
司法相驗怎麼進行?
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大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方檢察署。
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無誤後,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申請須知
【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處理流程示意圖】

死因有爭議,會如何處理?
如果死因有爭議,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一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
大體解剖就如同醫院手術開刀,法醫師在解剖過程中會採集檢體及組織,送請法醫研究所鑑定,檢體採集完畢後,會將大體解剖的傷口縫合並清洗乾淨,才會發交給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解剖後,法醫研究所會根據各項解剖所得到的資料,撰寫正式的相驗解剖報告,明確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然後根據此報告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後檢察官會請死者親友到地檢署,向死者親友說明解剖報告的內容,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
相驗解剖報告需要多少時間?
法醫研究所鑑定所需的時間會因案件本身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一般鑑定案件平均需要2個月左右,鑑定結果出來會儘速通知家屬,並於地檢署當庭說明鑑定結果。
我要到那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
請洽犯罪發生地地方檢察署(一審地檢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具狀書面申請。首先,申請及審議過程本會及地檢署是不收任何費用的。再來,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填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甚至有疑問,皆可撥打0800-005850 免付費專線向本會或所屬各分會洽詢,我們會很樂意給予您諮詢與協助。
地檢署相驗解剖關懷措施
一、檢驗屍體之場所應有適當的防護與遮蔽措施。
二、檢驗屍體前應向在場家屬說明相驗人員之服務機關與職稱。
三、檢驗屍體前應請家屬辨識死者身分,並說明檢驗流程。
四、家屬對於檢驗流程有意見時,相驗人員應委婉說明並盡量配合辦理。
五、檢驗完成後,屍體應即時適當遮蔽掩蓋或重新穿上衣褲。
六、經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確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家屬無異議,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向家屬詳細說明證明書使用方式,並強調相驗過程無收取任何費用。
七、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如需再進行檢體送驗、解剖屍體或其他必要處置,須送殯儀館冰存時,應向家屬說明緣由。
八、執行屍體解剖前,應請家屬再次確認死者身分,並簡略說明解剖過程。
九、解剖完後,檢察官進行家屬偵訊時,應向家屬說明鑑定流程、檢體及組織後續處理方式。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
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檢察官相驗屍體時,家屬該注意些什麼?
一、相驗及解剖的時間。
二、核對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者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
三、若有任何與死因有關的事證(包括物證、人證…等),您可以在檢察官訊問時,提供請求檢察官調查。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所需要的份數,可當場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之後若份數不夠使用,可到核發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申請(請自行保留一份正本)。
五、檢察官相驗及檢察署核發之證明書及文件,均為免費提供,若有何疑問,可逕向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
我提出申請後多久會下來?
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 條有規定做成決定之期限為3 個月(自收受申請書時起),但實際上因補償金審議跟犯罪案件證據蒐集、案情發展、刑事訴訟、民事賠償訴訟的進行有關,因此可能會超過3 個月的時間才決定,請您耐心等候,或是可以向地檢署承辦人洽詢進度。
死亡被害案件的家屬沒有能力辦理喪葬事宜, 怎麼辦?
一、 您可以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當地分會請求協助轉介喪葬救助團體或提供相關救助。
二、 您可以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急難喪葬救助。
但是我有急用怎麼辦?可以催補償金快點下來嗎?
補償金的審議有一定的程序,還請您耐心等候審議結果。
但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規定中,還有一種措施叫做「暫時補償金」,也就是在所申請的補償金還沒下來之前,可以先暫時申請一部分補償金來應急。所以如果有急用,申請「暫時補償金」是一個方法。不過「暫時補償金」還是要經過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還有,如果「暫時補償金」多過於後來決定補償的金額,或申請的補償被駁回,那就必須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所以如果我申請補償金就可以領到最高金額嗎?
不是,補償金核發須經過審議:是否補償或補償金額多寡,都要經過審議委員會開會決定,所以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以及金額多寡,各案皆不相同。
補償金不是有規定各項補償金額,為什麼還要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多少?
您必須要清楚瞭解的地方: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的每類補償金金額是「最高金額」,換句話說該項金額最高就只能領到這麼多。譬如說殯葬費用,規定「最高金額」是30 萬元,所以可能領到的金額最多就是30 萬元,也可能領到的不足30 萬元。所以要補償多少,不會只依規定的最高金額補償,還要考慮申請項目的核給適不適當、是否有需要扣除或不補償的情形,以上這些都需要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
什麼是扣除的情形?
扣除的情形如下: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會從原來應該領到的補償金金額中減除。
什麼是不補償的情形?
不補償的情形如下:譬如有些被害事件的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或補償被害人有不恰當之情形的時候,可能就會只補償一部分或全部都不補償。這是因為當被害人有參與或誘發犯罪的情況,卻還是給予全部補償,恐有違公平正義,因此才設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得到加害人的賠償,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了?
還是可以提出申請,但申請後得到補償金的機會不高或者金額會比較少。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是被害人的權利,因此就算已獲得加害人的賠償,還是可以提出申請。只是因為已從加害人處獲得的賠償(部分賠償會被減除,全數賠償表示損害已被填補,已無補償必要),所以申請後得到補償金的機會不高或者金額會比較少。
那已有領到強制險理賠,可以再申請補償金嗎?
還是可以申請,只是獲得補償的可能性不高。
已領到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簡稱強制險)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簡稱特補基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因為領到強制險或特補基金,算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在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時會被減除。如果初略計算後,申請已無餘額,就可以考慮不申請。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所有產生的開銷或生活支出都可以申請補償嗎?
詳見補償支付之項目: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若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生活陷入困境,現有社會福利系統或相關政府部門會提供生活支持或服務,而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就犯罪事件發生後所產生的特定的損害費用(如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等),由國家先代替加害人付給被害人一定額度的費用,之後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把錢要回來』的一個措施。
為什麼申請的補償金經過審議後會變少了?
補償項目需經審核適當與否。譬如說申請殯葬費用30 萬元,審核時通常會參考一般民事法院的見解,若認為是不適當的,項目就會被扣除,譬如陣頭、辦桌的花費,在實務上就屬非必要的花費,不會被准許。另外有些情形是要減除或可以不給予補償的,這都會使得申請的補償金減少。
為什麼這麼麻煩,審議時還要參考民事法院的見解呢?
在國家支付補償金費用予被害人後,會向加害人要回來。而當國家依法律程序向加害人要這筆補償金的時候,加害人若對補償金金額有意見,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在法院民事庭表示異議的。這時,法院會依訴訟程序審理。所以有關補償的金額及項目大多會以民事法院之見解作為審議的參考。
為什麼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規定是100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所以10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扶養費用審議時通常會依照民法的規定及民事法院計算的方法計算出來(計算公式是扶養費用的基數乘上受扶養人依內政部生命表所認定的平均餘命年數再除以扶養義務人人數),因此扶養費用的基數(一年或一個月的扶養費用)、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扶養義務人的人數等,都會影響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金額。所以如果扶養費用的基數、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比較低,或是扶養義務人的人數比較多,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就會比較少。
為什麼精神慰撫金規定是40 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因為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所以4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精神慰撫金並不像扶養費是可以用公式計算的,通常審議時會審酌實際加害的情形、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痛苦的程度、被害人或遺屬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犯罪責任的程度等情況來做一個認定,所以不一定能領到40 萬。
給您的話…
親愛的朋友:
如果您是因為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而必須閱讀這本手冊 ( 犯罪被害人權手冊V2.0,點此下載 ),我們理解您正面臨人生中的困難,而您也希望尋求對您和您的家人最好的方式來面對所遭遇的事件,然而,您和您的家人可能會因為這樣的事件感到悲傷、沮喪、不安、恐懼、慌亂和無能為力,但您和您的家人不必獨自承擔這些情緒,我們和許多人的專業和經驗可以陪伴及幫助您瞭解這些過程,並且在這樣的過程中,提供給您支持和充足的資源。
我國自87年10月1日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歷經多年的發展,逐步建構相關的服務資源體系,加上行政院通過「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及刑事訴訟法修正納入「被害人訴訟參與」,使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受到更廣泛的保障,這本手冊也將幫助您和您的家人,告訴您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有誰可以幫助您,以及那裡有資源可以運用。
我們希望這本手冊可以成為您的指南,讓您不至於無所適從,若是這本手冊沒有提到的地方,而您確實有疑問,您也可以透過服務專線向我們來詢問,我們非常樂意為您解答或尋求解決的方法。
如果您願意接受我們的服務,請撥打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下載 犯罪被害人權益手冊V2.0
適用的案件類型
這本手冊主要是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及第30條第2項所規定的主要犯罪被害類型來進行說明,有些權利或服務適用更多或更少
的犯罪被害類型,我們會特別加以註明。
˙ 凶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對方涉有過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對方涉有業務過失行為的職業災害或醫療糾紛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其他對方涉有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 家庭暴力被害案件
˙ 人口販運被害案件
˙ 兒童、少年被害案件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搶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威脅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我們的服務
範圍,您也可以透過本手冊第53頁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重傷的定義
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
與案件有關的工作者
當犯罪被害案件發生後,以下這些工作者,依規定必須,也可能是為了提供訊息而會跟您或您的家人接觸或聯繫,或許會讓您或您的家人感覺被打擾,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夠理解,若有任何感到不舒服或不受尊重的地方,也請您告訴我們,以便讓我們可以尋求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這些工作者的任務有的是為了釐清案件的事實,讓犯罪者繩之以法,有的是為了告訴您可以主張和行使的權利,以及提供給您相關的服務資源,讓專業且有經驗的人來協助您,說明如下:
▍警察人員
以實際從事犯罪情報佈建,蒐集相關事證,並執行後續相關偵查作為,執行跟監、攻堅、圍捕等勤務,搜索、拘提、逮捕及詢問犯罪嫌疑人,並將案件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
如果是因暴力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重傷或是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警察機關會成立「專責小組」執行關懷協助,包含提供犯罪被害關懷協助資訊單,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關關懷協助、刑事偵審程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權利與措施、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經濟救助等政府機關與社福團體之服務資訊,並主動以適當方式告知偵辦重要進度、偵破移送地檢署日期等資訊。
▍法醫
基於傷亡鑑識的知能,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定、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血中濃度測定、不良反應識別等項目之結果研判,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檢察官
實施偵查: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提起公訴:如果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也就是一般的人看到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都不會合理懷疑被告沒有犯案,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就應該將被告提起公訴,將相關卷宗、證據送到所對應的法院,由法院審理決定是不是確實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如果經過嚴格調查證據、充分辯論之後,法院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就會判處被告依照法律應該接受的刑罰。
實行公訴: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檢察官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控訴被告的犯罪行為,同時代表被害人表達意見,所以檢察官在審判法庭上,應該說明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罪名,除了原先偵查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外,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並且詰問證人、對被告提出來的辯解或證據及應該被判處的刑度等事項表示意見,論告說明依所有調查的證據,被告應該被判有罪的理由及應該判處的法條規定,並且要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
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保護協會( 犯保協會) 人員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屬於政府成立的機構,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提供犯罪被害人各項服務以及告知權益資訊。協會聘請法律、社會工作或心理輔導背景專職人員提供服務,我們對於被害死亡或是重大案件,通常會在案件發生的初期會主動和您或您的
家人聯繫,以便讓您和您的家人可以獲得充足的資訊,並且提供專業資源的協助,例如律師、心理師等,避免對於未來毫無頭緒,而我們所提供
的服務,您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 ( 犯保協會) 保護志工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了提供您和您的家人從案發初期到一段時間的關懷服務,招募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我們會在經過您的同意之下,安排保護志工每隔一段時間與您或您的家人聯繫,除了關心近況,也瞭解目前案件進度,以及有無需要解決的問題,以便協會依據您的需要提供合適的服務給您。若您覺得沒有需要我們再繼續聯繫關懷,您可以告訴我們,我們會停止安排,之後即使再有需要,仍然隨時可以和我們聯繫。
▍律師
被害人通常對於法律相關規定及程序不熟悉,如果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可以比較安心。而律師主要的工作包含提供法律問題的諮詢、撰寫法律文件,以及到法院開庭,也就是替當事人打官司。而律師進行前述程序,還必須約見當事人商談案情,或去法院閱卷瞭解案件進行的程度。
▍法官
法官負責審判工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保障繫於法官的判決,其重要性可見一般。最為人所熟知的是「開庭審理案件」,法官在各級法院從事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書或裁定書等。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一)刑事案件、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二)非訟事件之裁定、(三)民事強制執行、破產或財務執行事件之處理、(四)軍事法庭案件之審判。
▍社會工作人員( 社工)
有些犯罪被害案件,例如重大被害案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或是家庭暴力案件,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是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會和您聯繫接觸。社工人員受過助人工作的訓練,可以透過與您或您的家人進行會談,瞭解您或您的家人的需求,提供服務資源的整合連結服務,來協助解決您的問題與困難。
▍調解委員
調解是由第三人介入當事人紛爭的一種處理程序。政府在鄉、鎮、市、區公所設置有調解委員會,招募一定名額的公正人士作為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化解紛爭。檢察官或法官也會將有些案件在起訴前或審判前先轉介給調解委員會試著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會繼續偵查或審判程序。
死亡登記後續建議辦理事項
遺產稅申報:被繼承者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土地建物所有權轉移: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勞保及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自來水用戶過戶申請:台灣自來水公司
電力用戶變更:台灣電力公司
汽、機車過戶:各地監理所(站)
存款帳戶: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
保險給付:當事人投保之保險公司
農保喪葬津貼:各投保農會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健保退保:各投保單位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金:各鄉、鎮、市、區公所之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