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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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

突如其來的事件,全家人都不知所措,家裡經濟困難,擔心再來的喪葬還有林林總總的支出該怎麼辦?對方似乎針對我們而來,擔心家人的安全,怎麼辦?家裡是案發現場,我們想搬走,會有補助嗎?

  1. 經濟補助通常情況下是必須經由分會的需求評估來決定,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獲得補助。
  2. 案件發生後,支出相關費用所取得的單據,請務必妥善保存,可能會在申請補助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會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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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緊急資助金依據本會«保護業務資助項目表(範圍與標準)»辦理 ※

  • 資助對象

保護服務對象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

  • 資助數額

  1. 資助每人每月6,000元。
  2. 每戶以5五名為限並以支給3個月為限。

  • 資助條件

緊急資助須經分會工作人員評估並經核准後提供。

(本項服務規劃中)

(本項服務規劃中)

  • 服務方式

協助搜尋全國性或轄區內地方性喪葬禮儀服務機構團體,並協助轉介。

  • 通常的服務方式

  1. 補助喪葬禮儀服務費用。
  2. 提供喪葬禮儀上的協助,例如告別式辦理、助唸等。

  • 服務方式

犯保分會評估您的人身安全狀況後,通知您的住居所在地警察分局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 通常的服務方式

  1. 警察人員到家查訪。
  2. 設置巡邏箱,提高見警率。
  3. 提供緊急聯絡資訊。

※ 安置住宿或費用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安置住宿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7. 重傷犯罪被害人入住醫事服務機構或長照服務機構前或後之銜接期間,無適當居住處所。
  8. 大陸地區或外國籍人士出境前或入境後,無適當居住處所且無其他政府機關優先協助。

  • 補助標準

  1.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同案保護服務對象住宿者,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500元。
  2. 至多補助14日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之。
  3. 採實支實付,檢附住宿費用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4. 本項安置住宿補助,犯保分會也可以直接向住宿地點訂房提供保護服務對象使用。

※ 搬遷費用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搬遷費用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以1次為限。
  2. 採實支實付,檢附搬遷費用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保護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 房屋租金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房屋租金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如附表。«房屋租金補助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載»
  2. 每月實際繳納租賃金額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繳納租賃金額為補助金額上限。
  3. 補助月份須為房屋租賃契約期間,至多補助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之。
  4. 補助月數及每月補助金額,由犯保分會評估核定。

  • 檢附文件

  1. 採實支實付,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為憑。
  2. 由保護服務對象依月數分別簽具收據,保護服務對象再按月提出繳納證明後核給。
  3. 房屋租賃契約如非由保護服務對象簽立,應檢具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惟得以證明該租賃處所確實由保護服務對象為主要居住者,準用前款規定。

※ 房屋安全及清潔修繕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房屋安全及清潔修繕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額度內得分次補助。
  2. 房屋安全補助須以服務對象為防範犯罪行為人或其相關人等之騷擾、破壞或侵入等行為,於居家所裝設、修繕之強化安全措施之支出為限。
  3. 清潔修繕補助須以服務對象對居家因犯罪行為人所為致污損、毀壞所進行之清潔修繕支出為限。
  4. 採實支實付,檢附房屋安全或清潔修繕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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