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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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輔導服務

親人離開了,心裡有著無限的悲傷與痛苦,「我的心很累,接下來的生活,我不知道該怎麼過下去」「心裡的情緒很複雜,我可以向誰說」「我很想我的家人,我很想哭」有人可以幫助我嗎…

  1. 諮商輔導是協助您看清有哪些不同的觀點與方向,也會鼓勵與檢核您的改變,但改變必須回歸到生活中的自我實踐,才能真正的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或是用新的態度與問題共處。
  2. 心理師與您的會談內容是絕對保密的,除非經過你的同意,才會與特定的、必須的第三方透漏訊息。例外的情況是,當有傷害自己或攻擊他人的疑慮、緊急的危險性、違反法律、涉及刑案等狀況時,心理師有義務向特定的他人與機關告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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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對於保護服務對象可能產生之心理問題提供預防性的教育,並就現況提供引導 ※

  • 申請方式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將您的需要告訴處理您案件的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即可,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就會進行評估及安排。

  • 實施流程

  1. 初步篩選,得輔以簡易前測量表施測。
  2. 由心理師、心輔員或機構執行初步評估。
  3. 提供知後同意書,告知相關權益。
  4. 訂定輔導目標及策略。
  5. 執行心理輔導。
  6. 結案。

  • 實施地點

應於安全場地執行。通常在分會會談室或您的住家進行。

  • 執行人員

  1. 犯保分會的心理師具有國家專業執照(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2. 犯保分會的心輔員具有輔導學歷,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3. 您若同意接受本方案服務,犯保分會將遴選適當的心理師或心輔員為您提供服務。
  4. 您可以要求心理師/心輔員以能理解的文字、語言提供服務。
  5. 您若有無法繼續進行或無法適應輔導的情形,您可以先行與您的心理師/心輔員妥善商量此事,或是直接向犯保分會反映,犯保分會將做適當的處理及安排。

  • 保密原則及例外

心理師/心輔員本著專業倫理的規定,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不得將談話內容告知他人,但下列三種特殊情形將不在此限:

    1. 您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安全的意圖或行為時。
    2. 晤談/輔導內容涉及法律規定有通報責任時。
    3. 為了您接受服務權益的保障,由心理師/心輔員與專業督導或團隊所進行的討論。

  • 紀錄的保密與使用

  1. 心理輔導後,心理師/心輔員所製作的諮商輔導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都將妥善保存在犯保分會,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不會揭示於他人。
  2. 司法機關如向犯保分會要求揭露相關紀錄文件時,須由心理師/心輔員與您共同討論揭露內容後,由心理師/心輔員另行出具證明文件。

  • 費用

本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是由犯保分會支付輔導費用與場地費用,您無須再付費。

  • 次數及時間

  1. 每一階段服務以10次為限,如有延長服務的必要,心理師/心輔員將在該階段結束前,評估須延長的次數並提出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延長。
  2. 每次輔導所需的時間,原則每次為1小時。
  3. 若您遲到赴約,仍會以原先預約的時間開始計算輔導時間,若遲到超過30分鐘,視為無故缺席。
  4. 若心理師/心輔員因故未能完成當次輔導所需的時間,犯保分會可視您的需要就未執行的時數再安排增加輔導。

  • 請假

  1. 您若須取消已經預約的晤談/輔導,請於原定輔導日期前(依犯保分會指定天數)通知您的心理師/心輔員,如果無法及時聯絡到您的心理師/心輔員,您可以通知犯保分會;如果沒有請假也未如期赴約,仍會扣減您1次的輔導。
  2. 若您未依規定請假或無故缺席達2次,犯保分會將會取消對您的諮商輔導服務。
  3. 若是心理師/心輔員因故取消當次晤談/輔導,而心理師/心輔員或犯保分會來不及通知您,致您已如期赴約,並不會扣減您的輔導次數。

  • 轉介

  1. 為了能更有效幫助您解決問題,心理師/心輔員也會評估轉介給其他更適合的諮商輔導資源,但在轉介之前一定會充分告知並徵求您的同意。
  2. 當您個人有轉介需求,也可主動與您的心理師/心輔員討論。

  • 回饋

  1. 諮商輔導服務結束後,犯保分會於2個月內會提供給您一份「滿意度及意見回饋調查」,填妥後可提供作為犯保分會執行本方案的參考。
  2. 若您遇到心理師/心輔員有不當的服務處置時,應即時向犯保分會提出反映,犯保分會將予以瞭解,並在適當的處置後,將處理情形回覆給您。

※ 由具有輔導專業人員對保護服務對象以團體服務模式提供心理輔導 ※

  • 服務方式

  1. 以心理健康促進或心理衛生教育為核心主軸,且須由心理師/心輔員擔任課程帶領者。
  2. 得以研習、宣講、講座、活動及工作坊等方式辦理。
  3. 單次辦理以 3 小時為限,但為連續性質課程內容之工作坊除外。

  • 服務說明

  1. 分會舉辦團體心理輔導,由分會依據當年度規劃及經費情形,不定期舉辦。
  2. 團體心理輔導通常會設定參加團體之保護服務對象類型,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參加。

 

※ 協助具有心理疾患、心理偏差與障礙之保護服務對象以具有目的性之談話或運用技術或措施增進面對與解決問題能力及促進恢復原有的正常功能。 ※

  • 申請方式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將您的需要告訴處理您案件的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即可,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就會進行評估及安排。

  • 實施流程

  1. 初步篩選,得輔以簡易前測量表施測。
  2. 由心理師、心輔員或機構執行初步評估。
  3. 提供知後同意書,告知相關權益。
  4. 訂定諮商治療目標及策略。
  5. 執行諮商治療。
  6. 結案。

  • 實施地點

心理諮商所或治療所。心理師執業或機構間之支援,以及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場地設置應符合心理師法相關規定。

  • 執行人員

  1. 犯保分會的心理師具有國家專業執照(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2. 您若同意接受本方案服務,犯保分會將遴選適當的心理師為您提供服務。
  3. 您可以要求心理師以能理解的文字、語言提供服務。
  4. 您若有無法繼續進行或無法適應晤談的情形,您可以先行與您的心理師妥善商量此事,或是直接向犯保分會反映,犯保分會將做適當的處理及安排。

  • 保密原則及例外

心理師本著專業倫理的規定,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不得將談話內容告知他人,但下列三種特殊情形將不在此限:

    1. 您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安全的意圖或行為時。
    2. 晤談內容涉及法律規定有通報責任時。
    3. 為了您接受服務權益的保障,由心理師與專業督導或團隊所進行的討論。

 

  • 紀錄的保密與使用

  1. 心理諮商後,心理師所製作的諮商輔導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都將妥善保存在犯保分會,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不會揭示於他人。
  2. 司法機關如向犯保分會要求揭露相關紀錄文件時,須由心理師與您共同討論揭露內容後,由心理師/心輔員另行出具證明文件。

  • 費用

本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是由犯保分會支付晤談費用與場地費用,您無須再付費。

  • 次數及時間

  1. 每一階段服務以10次為限,如有延長服務的必要,心理師將在該階段結束前,評估須延長的次數並提出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延長。
  2. 每次晤談所需的時間,原則每次為1小時。
  3. 若您遲到赴約,仍會以原先預約的時間開始計算諮商時間,若遲到超過30分鐘,視為無故缺席。
  4. 若心理師因故未能完成當次晤談所需的時間,犯保分會可視您的需要就未執行的時數再安排增加諮商。

  • 請假

  1. 您若須取消已經預約的晤談,請於原定晤談日期前(依犯保分會指定天數)通知您的心理師,如果無法及時聯絡到您的心理師,您可以通知犯保分會;如果沒有請假也未如期赴約,仍會扣減您1次的晤談。
  2. 若您未依規定請假或無故缺席達2次,犯保分會將會取消對您的諮商輔導服務。
  3. 若是心理師因故取消當次晤談,而心理師或犯保分會來不及通知您,致您已如期赴約,並不會扣減您的晤談次數。

  • 轉介

  1. 為了能更有效幫助您解決問題,心理師也會評估轉介給其他更適合的諮商輔導資源,但在轉介之前一定會充分告知並徵求您的同意。
  2. 當您個人有轉介需求,也可主動與您的心理師討論。

  • 回饋

  1. 諮商輔導服務結束後,犯保分會於2個月內會提供給您一份「滿意度及意見回饋調查」,填妥後可提供作為犯保分會執行本方案的參考。
  2. 若您遇到心理師有不當的服務處置時,應即時向犯保分會提出反映,犯保分會將予以瞭解,並在適當的處置後,將處理情形回覆給您。

※ 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對保護服務對象以團體服務模式提供心理諮商或治療 ※

  • 服務方式

  1. 訂有明確團體目標或方針,且須由心理師擔任團體領導者。
  2. 每次以2小時為原則,至多以8次為限。

  • 服務說明

  1. 分會舉辦團體諮商治療,由分會依據當年度規劃及經費情形,不定期舉辦。
  2. 團體諮商治療通常會設定參加團體之保護服務對象類型,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參加。

※ 諮商輔導費用補助依據本會«保護業務資助項目表(範圍與標準)»辦理 ※

  • 補助對象

  1. 凡符合本會保護服務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至公私立醫院、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診所就醫,因家境貧困而申請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仍未獲決定補償或其他社福機構無法資助,無力支付醫療費者。
  2. 以上醫療費,前往心理諮商所或治療所進行諮商輔導之費用準用之。

  • 補助數額

依醫療實際自付額並扣除其他機構補助部分資助,金額最高以3萬元為限。

  • 補助條件

諮商輔導費用補助同醫療資助金,須經分會工作人員評估並經核准後提供。

※ 保護服務對象面臨訴訟開庭或調解等程序所生情緒、壓力或創傷所實施的服務 ※

  • 申請方式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將您的需要告訴處理您案件的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即可,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就會進行評估及安排。

  • 實施流程

  1. 初步篩選,得輔以簡易前測量表施測。
  2. 由心理師、心輔員或機構執行初步評估。
  3. 提供知後同意書,告知相關權益。
  4. 訂定諮商輔導目標及策略。
  5. 執行諮商輔導。
  6. 結案。

  • 實施地點

  1. 採心理輔導模式:應於安全場地執行。通常在分會會談室或您的住家進行。
  2. 採諮商治療模式:心理諮商所或治療所。心理師執業或機構間之支援,以及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場地設置應符合心理師法相關規定。

  • 執行人員

  1. 犯保分會的心理師具有國家專業執照(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2. 犯保分會的心輔員具有輔導學歷,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3. 您若同意接受本方案服務,犯保分會將遴選適當的心理師或心輔員為您提供服務。
  4. 您可以要求心理師/心輔員以能理解的文字、語言提供服務。
  5. 您若有無法繼續進行或無法適應諮商輔導的情形,您可以先行與您的心理師/心輔員妥善商量此事,犯保分會將做適當的處理及安排。

  • 費用

本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是由犯保分會支付諮商輔導費用與場地費用,您無須再付費。

  • 次數及時間

  1. 每次以 1 小時為原則,3 小時為限,至多以 3 次為限。
  2. 犯保分會可視您的需要評估再安排增加諮商輔導。

※ 提供目睹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諮商輔導是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4條»規定 ※

  • 申請資格

  1. 目睹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
  2. 以當場見聞犯罪者為限。

  • 申請方式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向犯保分會提出申請,犯保分會會先瞭解確認您是否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犯保分會再就您的諮商輔導需求進行評估及安排。

  • 實施流程

  1. 初步篩選,得輔以簡易前測量表施測。
  2. 由心理師、心輔員或機構執行初步評估。
  3. 提供知後同意書,告知相關權益。
  4. 訂定諮商輔導目標及策略。
  5. 執行諮商輔導。
  6. 結案。

  • 實施地點

  1. 採心理輔導模式:應於安全場地執行。通常在分會會談室或您的住家進行。
  2. 採諮商治療模式:心理諮商所或治療所。心理師執業或機構間之支援,以及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場地設置應符合心理師法相關規定。

  • 執行人員

  1. 犯保分會的心理師具有國家專業執照(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2. 犯保分會的心輔員具有輔導學歷,且均有相關工作經驗。
  3. 您若同意接受本方案服務,犯保分會將遴選適當的心理師或心輔員為您提供服務。
  4. 您可以要求心理師/心輔員以能理解的文字、語言提供服務。
  5. 您若有無法繼續進行或無法適應諮商輔導的情形,您可以先行與您的心理師/心輔員妥善商量此事,犯保分會將做適當的處理及安排。

  • 費用

本方案所提供的服務是由犯保分會支付諮商輔導費用與場地費用,您無須再付費。

  • 次數及時間

  1. 每次以 1 小時為原則,3 小時為限,至多以 3 次為限。
  2. 犯保分會可視您的需要評估再安排增加諮商輔導。

  • 開立的用處

  1. 您可以透過開立諮商輔導證明或評估報告,向法院陳述您因為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所受到的影響。
  2. 或是,法院也可能因為您有表達目前或曾經有接受諮商輔導,法院需要您提供證明,或是法院向您接受諮商輔導的機構調閱。

  • 開立的形式

  1. 諮商輔導證明:只會載明您接受諮商輔導的期間、日期、次數及心理師。
  2. 諮商輔導評估報告:除了記載您接受諮商輔導的期間、日期、次數及心理師外,也會摘要記載您接受諮商輔導所陳述的狀況,但請放心,心理師會與您討論得揭露載明之事項後撰寫。

  • 申請方式

  1.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將您的需要告訴處理您案件的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即可,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會詢問您的用途,再幫您聯繫心理師開立。
  2. 若是法院直接向犯保分會調閱,犯保分會也會聯繫您讓您知道,並且和您及心理師討論得揭露載明之事項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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