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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檢核事項(均必填)
1.被害人之被害達死亡、刑法重傷或健保法重大傷病程度
- 刑法重傷: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健保法重大傷病:具有醫師開具符合重大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2.被害人之被害是因為他人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造成
- 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 常見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犯罪行為:對方涉有過失的車禍、包商/雇主涉有過失之工安事件、業者/行為人涉有過失之公共安全或大眾運輸事故、故意之殺人傷害行為等。
3.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已同意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由該會聯繫並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適用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相關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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