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案件轉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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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轉介平台僅提供「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使用
- 「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無須使用本平台轉介,請依現行機制通報轉介

2

- 本轉介平台僅適用於初步檢核符合《犯保法》下列條款之案件進行轉介之用
第13條第1款、第6款(死亡)
- 第13條第2款(重傷)

3

- 我國領域外之被害案件,以「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為限 《犯保法第54條》
- 不適用在國外車禍、意外傷亡

4

- 其他如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虐等案件
- 請先行與該類型案件之主責機關(家防中心、社會局(處)、移民署等)聯繫提供協助

請完成以下檢核事項,確認是否符合轉介要件:
1-1.檢核事項(均必填)
1.被害人之被害達死亡、刑法重傷或健保法重大傷病程度
- 刑法重傷: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健保法重大傷病:具有醫師開具符合重大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 國外被害須以被害人「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為限。
2.被害人之被害是因為他人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造成
- 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 常見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犯罪行為:故意之殺人傷害行為、對方涉有過失的車禍、包商/雇主涉有過失之工安事件、業者/行為人涉有過失之公共安全或大眾運輸事故等。
- 國外被害須以被害人「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為限。
3.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已同意轉介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由協會聯繫並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適用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相關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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