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及照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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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照護協助

家人重傷住院醫療,還要處理官司,還要照顧被害人,蠟燭兩頭燒,該怎麼辦?後續還有龐大的照護費用要花,錢從那裡來?要自己照顧,也不知道該怎麼照顧,問題似乎永無止盡,真的不敢想…

  1. 受重傷的家人照顧的確是條漫漫長路,但不要灰心,我們或政府的相關資源可以提供您專業的協助和支持。
  2. 政府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推動各項長期照顧措施,我們也會協助您瞭解相關服務資源的使用條件,讓您減輕照顧和經濟上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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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醫療補助金依據本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

  • 補助標準

每案最高以 10 萬元為限,額度內得分次申請補助。

  • 檢附文件

  1. 應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費用憑證正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為憑。
  2. 因積欠醫療機構醫療費用而無法取得醫療費用憑證,得以欠費或同等意思通知或文件代之。
  3. 重傷犯罪被害人於醫療機構急診及住院期間所衍生之非屬醫療性質之費用。看護費用以經醫師診斷建議需有專人在旁照顧者為限。
  4. 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或健康保險費用。保險費用以繳納後將有助減少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為限。

  • 補助條件

醫療補助金經分會評估需求並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定同意後補助。

  • 評估對象

  1. 成年之重傷犯罪被害人。
  2. 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
  3. 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及照顧應負擔義務之家屬。

  • 評估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之經濟能力。
  2. 對於家庭生活或必要支出之影響。
  3. 負擔扶養之情形。
  4. 支出費用之數額。
  5. 負擔費用之義務。
  6. 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照顧事宜。
  7. 其他認因支付費用而產生影響之事項。
  8. 應將已受領或預期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其他因犯罪被害事件所得之給付納入考量。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醫療補助金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依據本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

  • 補助對象

  1. 身心失能者。
  2. 視覺障礙者。
  3. 下肢肢體障礙者。
  4. 經分會評估其經濟、身心、路程等狀況,認有提供補助之必要者。

  • 就醫定義

指重傷犯罪被害人至醫療機構進行急診、住院、門診、復健等接受醫事服務之程序。

  • 交通費補助標準

  1. 每人之交通費用補助數額,依順路行程中合理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及計程車費用計算。
  2.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計算。
  3. 搭乘計程車者,以所搭乘大眾運輸抵達距治喪地點最近場站往返治喪地點之間為限。
  4. 補助次數以合理必要之範圍為限。

  • 住宿費補助標準

  1. 每人每日之住宿費用補助,最高 2,000 元,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500 元,至多補助 14 日為限。
  2. 採租賃房屋方式者,補助以 3 個月為限,其標準準用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

  • 審核事項

  1. 補助對象以就醫之重傷犯罪被害人本人及一名陪同家屬為限。
  2. 保護服務對象應檢附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住宿支出憑證正本為憑。保護服務對象遺失或毀損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住宿支出憑證正本,分會於確信其交通及住宿事實情況下,得以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或切結方式代之。
  3. 就醫交通及住宿支出事實之發生,以犯罪被害發生時起為限。
  4. 交通之起訖地點其一,或住宿地點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不適用之。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銜接照顧費用補助依據本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

  • 適用情形

  1. 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審查期間。
  2. 轉換入住其他醫療機構或病房,而無醫療或照顧專業人員服務期間。
  3. 其他醫療或照顧銜接過程,而無醫療或照顧專業人員服務期間。
  4.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期間,分會得依其按月申請並評估其需求及預計支出後,先為支付銜接照顧費用暫時補助。

  • 銜接照顧費用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以 20 萬元為限。各項目補助上限,依第 29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如下)。
  2. 看護費用:

    • 採機構看護:每月 5 萬元。
    • 採本國籍看護:每月 6 萬元。
    • 採外國籍看護:每月 3 萬元。
    • 採家庭照顧者看護:每月依該年度基本工資取至千位數,百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

  3. 輔具費用:每案 6萬元。
  4. 照顧用品或設備費用:每月 2 萬元。
  5. 其他必要費用:每月 5 千元。
  6. 前項第 1 款(看護費用),未滿 1 個月,按比例計算;第 3 款(照顧用品或設備費用)及第 4 款(其他必要費用),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銜接照顧費用(暫時)補助標準

  1. 每案每月最高以 5 萬元為限。資助金額以千元為單位。
  2. 期間至多 2 個月。

  • 檢附文件

  1. 銜接照顧費用補助:銜接照顧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為憑。
  2. 銜接照顧費用(暫時)補助:足資識別有第 26 點第 1 項(即前述適用情形)情形之文件為憑。

  • 審核事項

  1. 支出事由應與犯罪被害事件具因果關係。
  2. 支出事實之發生,以犯罪被害發生之日起為限。
  3. 支出地點或交通之起訖地點其一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不適用之。

  • 評估對象

  1. 成年之重傷犯罪被害人。
  2. 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
  3. 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及照顧應負擔義務之家屬。

  • 評估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之經濟能力。
  2. 對於家庭生活或必要支出之影響。
  3. 負擔扶養之情形。
  4. 支出費用之數額。
  5. 負擔費用之義務。
  6. 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照顧事宜。
  7. 其他認因支付費用而產生影響之事項。
  8. 應將已受領或預期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其他因犯罪被害事件所得之給付納入考量。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銜接照顧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重傷生活照顧津貼依據本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

  • 適用對象

  1. 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經核定使用者,且有經濟需求。
  2. 經分會評估為緊急保護服務對象或扶助保護服務對象(即無法自理生活者),且有經濟需求。

  • 支給標準

  1. 每案每月 3,000 元以上,最高金額依其等級或類型於第 3 項(如下)定之。支給金額以千元為單位。
  2. 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七級至第八級之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以 24,000 元為限。
  3. 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中度失能者,或屬緊急保護服務對象,每月最高以 18,000 元為限。
  4. 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三級之輕度失能者,或屬扶助保護服務對象,每月最高以 12,000 元為限。

  • 評估程序

  1. 分會會安排到家中訪視,進行特別評估。
  2. 特別評估項目如下:

    • 居住狀況。
    • 外出及交通狀況。
    • 起居生活狀況。
    • 經濟狀況。
    • 工作現況。
    • 健康及醫療照顧。
    • 休閒、社會參與及自我決定。
    • 其他。
    • 分會對於家庭照顧者之需求瞭解,得輔以壓力檢測或照顧負荷等相關量表進行。

  • 評估對象

  1. 成年之重傷犯罪被害人。
  2. 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
  3. 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及照顧應負擔義務之家屬。

  • 評估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之經濟能力。
  2. 對於家庭生活或必要支出之影響。
  3. 負擔扶養之情形。
  4. 支出費用之數額。
  5. 負擔費用之義務。
  6. 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照顧事宜。
  7. 其他認因支付費用而產生影響之事項。
  8. 應將已受領或預期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其他因犯罪被害事件所得之給付納入考量。

  • 停止支給情形

  1. 重傷犯罪被害人死亡。
  2. 重傷犯罪被害人出境 1 個月以上。
  3. 保護服務對象表示拒絕支領。
  4. 經濟情況顯著改善,經特別評估已無支給之必要。
  5. 其他經特別評估認繼續支給顯不適當之情形。

  • 次年度之申請

次年度之重傷生活照顧津貼,保護服務對象應於本年度 10 月 1 日後聯繫分會提出申請,由分會安排專人進行特別評估及審查後決定之。

※ 特殊照顧費用補助依據本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

  • 補助標準

每案最高以 10 萬元為限,額度內得分次申請補助。

  • 補助項目

  1. 購買、租賃或修繕一般輔具或醫療輔具。
  2. 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裝設或改善。
  3. 購買照顧用品或設備。
  4. 其他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照顧所需之特殊支出項目。
  5. 前項支出,屬於使用政府長期照顧或身心障礙服務之自行負擔金額,不得申請。

  • 檢附文件

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為憑。

  • 補助條件

特殊照顧費用補助經分會評估需求並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定同意後補助。

  • 評估對象

  1. 成年之重傷犯罪被害人。
  2. 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
  3. 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及照顧應負擔義務之家屬。

  • 評估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之經濟能力。
  2. 對於家庭生活或必要支出之影響。
  3. 負擔扶養之情形。
  4. 支出費用之數額。
  5. 負擔費用之義務。
  6. 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照顧事宜。
  7. 其他認因支付費用而產生影響之事項。
  8. 應將已受領或預期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其他因犯罪被害事件所得之給付納入考量。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特殊照顧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提供照顧用品或設備依據台新銀行贊助重傷被害人照顧及家庭重建服務計畫辦理 ※

  • 提供對象

分會開案服務之重傷犯罪被害人,經分會調查需求列冊提供。

  • 提供項目

  1. 復健褲。
  2. 透氣褲。
  3. 替換式尿片。
  4. 看護墊。
  5. 濕紙巾。
  6. 潔牙棒。
  7. 營養配方(例如安素)。
  8. 潤膚露。
  9. 其他。

  • 提供金額

視該年度經費情形,平均每案約有5,000元。

  • 補充說明

本項照顧用品提供,係台新銀行贊助經費採購辦理,每年1次。

 

※ 犯保分會運用專業人員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家庭照顧者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照顧指導服務 ※

  • 由犯保分會結合在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等提供照顧指導服務。
  • 本項服務依犯保分會當地資源建立,不是所有犯保分會都有此項服務。
  • 若犯保分會有提供本項服務,分會也會在服務過程向您告知,您可以評估是否有此需求。

 

 

※ 透過聚集重傷犯罪被害人之家庭照顧者的方式,提供長期照顧知識、技能訓練、喘息服務及情緒支持等內容 ※

  • 活動方式

  1. 照顧指導或長期照顧知能課程。
  2. 喘息服務支持團體。
  3. 情緒支持團體。
  4. 紓壓活動。
  5. 其他有關活動或課程。

  • 服務說明

  1. 由犯保分會依據當年度規劃及經費情形,不定期舉辦。
  2. 家庭照顧者服務活動,名額有限,犯保分會會視活動屬性或內容邀請適合之對象參加。

  • 服務方式

協助或轉介運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所定之服務資源。

  • 服務說明

受理轉介之機構,通常仍須瞭解您的需求及是否符合服務或補助規定,才能決定是否給予服務或補助,請配合該機構提供查訪瞭解。

  1. 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2. 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
  3. 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4.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1. 第51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2. 第51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3. 第67條第3項: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4. 第71條第1項第1款: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5. 第71條第1項第2款: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6. 第71條第1項第3款: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7. 第71條第1項第4款: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8. 第71條第1項第5款: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9. 第71條第1項第6款: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10. 第71條第1項第7款: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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