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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第二章保護服務經行政院公布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及隱私保障,以及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媒體業者之報導有錯誤時,賦予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要求媒體業者更正、移除、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權利。
考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於運用本法第三十二條提出要求之程序性規定,或應如何洽請相關媒體業者為更正或必要處置之要求不甚熟稔,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各分會(以下稱分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提供協助,另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報導,致其名譽及隱私受有損害時,本會參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訴訟程序之協助。為積極且妥適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向媒體業者爭取相關隱私與名譽權益之保障,提供工作人員協助程序上有所依循,爰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媒體業者報導處置保護服務作業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及目的。(第一點)
二、要求更正之人應提供之資訊內容。(第二點)
三、分會協助提出要求之方式。(第三點)
四、輔導要求更正之人自行提出要求或由分會律師提供協助。(第四點)
五、媒體業者未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答復時之處理方式。(第五點)
六、協助向新聞媒體自律機構提出陳訴。(第六點)
七、侵犯名譽及隱私之訴訟協助。(第七點)
八、媒體報導或記載兒少或性侵害被害人識別身分資訊之檢舉協助。(第八點)
九、分會得安排律師提供協助。(第九點)
十、實施程序及修正方式。(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