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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獎勵辦法
總說明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分會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二章之各項業務,應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與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等;另參考學者建議,本會應擴大犯罪被害保護體系之量能,甚或建立犯罪被害保護工作之獎勵機制,擴大民間參與保護服務工作等,爰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獎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及目的。(第一條)
二、個人捐資之獎勵標準。(第二條)
三、團體捐資之獎勵標準。(第三條)
四、未達捐資獎勵標準之例外感謝。(第四條)
五、非採捐資方式者之獎勵情形。(第五條)
六、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感謝情形。(第六條)
七、捐資數額統計方式。(第七條)
八、非採捐資方式者及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獎勵或感謝方式。(第八條)
九、獎勵或感謝之對象推薦提報、評選及核定。(第九條)
十、評選作業方式。(第十條)
十一、得採公開儀式獎勵或感謝。(第十一條)
十二、透過網際網路或出版品公開揭示獎勵或感謝。(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實施及修正方式。(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