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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犯罪被害案件發生後,以下這些工作者,依規定必須,也可能是為了提供訊息而會跟您或您的家人接觸或聯繫,或許會讓您或您的家人感覺被打擾,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夠理解,若有任何感到不舒服或不受尊重的地方,也請您告訴我們,以便讓我們可以尋求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 這些工作者的任務有的是為了釐清案件的事實,讓犯罪者繩之以法,有的是為了告訴您可以主張和行使的權利,以及提供給您相關的服務資源,讓專業且有經驗的人來協助您,說明如下:

警察人員 Police

以實際從事犯罪情報佈建,蒐集相關事證,並執行後續相關偵查作為,執行跟監、攻堅、圍捕等勤務,搜索、拘提、逮捕及詢問犯罪嫌疑人,並將案件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
如果是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受重傷案件,警察機關會執行關懷協助,包含提供犯罪被害關懷協助資訊單,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關關懷協助、刑事偵審程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權利與措施、法律諮詢、心理諮商及經濟救助等政府機關與社福團體之服務資訊,並主動以適當方式告知偵辦重要進度、偵破移送地檢署日期等資訊。

法醫 Forensic

基於傷亡鑑識的知能,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定、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血中濃度測定、不良反應識別等項目之結果研判,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檢察官 Prosecutor

  • 實施偵查: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 提起公訴:如果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也就是一般的人看到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都不會合理懷疑被告沒有犯案,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就應該將被告提起公訴,將相關卷宗、證據送到所對應的法院,由法院審理決定是不是確實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如果經過嚴格調查證據、充分辯論之後,法院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就會判處被告依照法律應該接受的刑罰。
  • 實行公訴: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檢察官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控訴被告的犯罪行為,同時代表被害人表達意見,所以檢察官在審判法庭上,應該說明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罪名,除了原先偵查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外,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並且詰問證人、對被告提出來的辯解或證據及應該被判處的刑度等事項表示意見,論告說明依所有調查的證據,被告應該被判有罪的理由及應該判處的法條規定,並且要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書記官 Clerk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保護協會(犯保協會)人員 AVS Worker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屬於政府成立的機構,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各項服務以及告知權益資訊。
協會聘請法律、社會工作或心理輔導背景專職人員提供服務,我們對於被害死亡或是重大案件,通常會在案件發生的初期主動和您或您的家人聯繫,以便讓您和您的家人可以獲得充足的資訊,並且提供專業資源的協助,例如律師、心理師等,避免對於未來毫無頭緒,而我們所提供的服務,您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犯保協會)保護志工 Volunteer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了提供您和您的家人從案發初期到一段時間的關懷服務,招募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我們會在經過您的同意之下,安排保護志工每隔一段時間與您或您的家人聯繫,除了關心近況,也瞭解目前案件進度,以及有無需要解決的問題,以便協會依據您的需要提供合適的服務給您。若您覺得沒有需要我們再繼續聯繫關懷,您可以告訴我們,我們會停止安排,之後即使再有需要,仍然隨時可以和我們聯繫。

律師 Lawyer

被害人通常對於法律相關規定及程序不熟悉,如果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可以比較安心。而律師主要的工作包含提供法律問題的諮詢、撰寫法律文件,以及到法院開庭,也就是替當事人打官司。而律師進行前述程序,還必須約見當事人商談案情,或去法院閱卷瞭解案件進行的程度。

法官 Judge

法官負責審判工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保障繫於法官的判決,其重要性可見一般。最為人所熟知的是「開庭審理案件」,法官在各級法院從事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書或裁定書等。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一)刑事案件、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二)非訟事件之裁定、(三)民事強制執行、破產或財務執行事件之處理、(四)軍事法庭案件之審判。

社會工作人員(社工) Social Worker

有些犯罪被害案件,例如重大被害案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或是家庭暴力案件,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是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會和您聯繫接觸。
社工人員受過助人工作的訓練,可以透過與您或您的家人進行會談,瞭解您或您的家人的需求,提供服務資源的整合連結服務,來協助解決您的問題與困難。

調解委員 Mediator

調解是由第三人介入當事人紛爭的一種處理程序。政府在鄉、鎮、市、區公所設置有調解委員會,招募一定名額的公正人士作為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化解紛爭。
檢察官或法官也會將有些案件在起訴前或審判前先轉介給調解委員會試著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會繼續偵查或審判程序。

A01 案件發生

A02 死亡案件由檢察官相驗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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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遺體解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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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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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查階段

A05 偵查程序(偵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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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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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審:地方法院階段

A11 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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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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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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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第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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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聲請檢察官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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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審:高等法院階段

A21 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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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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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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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第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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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聲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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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階段

A31 第三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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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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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道路交通事故之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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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審:地方法院階段

B11 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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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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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第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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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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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審:高等法院階段

B21 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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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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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第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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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 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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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階段

B31 第三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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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案件由檢察官相驗遺體
  • 什麼是相驗?

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發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辦理後事,例如戶籍上的除戶以及殮葬事宜。沒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屍體是無法火化的。

相驗可以分成「行政相驗」(病死或自然死亡)與「司法相驗」(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兩種,「行政相驗」由衛生所執行,「司法相驗」由地方檢察署執行。

  • 司法相驗怎麼進行?

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大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方檢察署。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無誤後,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 地檢署相驗解剖關懷措施
  1. 檢驗屍體之場所應有適當的防護與遮蔽措施。
  2. 檢驗屍體前應向在場家屬說明相驗人員之服務機關與職稱。
  3. 檢驗屍體前應請家屬辨識死者身分,並說明檢驗流程。
  4. 家屬對於檢驗流程有意見時,相驗人員應委婉說明並盡量配合辦理。
  5. 檢驗完成後,屍體應即時適當遮蔽掩蓋或重新穿上衣褲。
  6. 經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確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家屬無異議,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向家屬詳細說明證明書使用方式,並強調相驗過程無收取任何費用。
  7. 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如需再進行檢體送驗、解剖屍體或其他必要處置,須送殯儀館冰存時,應向家屬說明緣由。
  8. 執行屍體解剖前,應請家屬再次確認死者身分,並簡略說明解剖過程。
  9. 解剖完後,檢察官進行家屬偵訊時,應向家屬說明鑑定流程、檢體及組織後續處理方式。
  • 檢察官相驗屍體時,家屬該注意些什麼?
  1. 相驗及解剖的時間。
  2.  核對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者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
  3. 若有任何與死因有關的事證(包括物證、人證…等),您可以在檢察官訊問時,提供請求檢察官調查。
  4. 相驗屍體證明書所需要的份數,可當場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之後若份數不夠使用,可到核發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申請(請自行保留一份正本)。
  5. 檢察官相驗及檢察署核發之證明書及文件,均為免費提供,若有何疑問,可逕向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
遺體解剖程序
  • 死因有爭議,會如何處理?

如果死因有爭議,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一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

大體解剖就如同醫院手術開刀,法醫師在解剖過程中會採集檢體及組織,送請法醫研究所鑑定,檢體採集完畢後,會將大體解剖的傷口縫合並清洗乾淨,才會發交給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解剖後,法醫研究所會根據各項解剖所得到的資料,撰寫正式的相驗解剖報告,明確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然後根據此報告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後檢察官會請死者親友到地檢署,向死者親友說明解剖報告的內容,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

  • 相驗解剖報告需要多少時間?

法醫研究所鑑定所需的時間會因案件本身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一般鑑定案件平均需要2 個月左右,鑑定結果出來會儘速通知家屬,並於地檢署當庭說明鑑定結果。

提起刑事告訴
  • 被害案件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您可以言詞或書狀,向地方檢察署或轄區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提醒您!如係告訴乃論之案件,應於知悉犯人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

  • 誰可以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5 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 指定代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偵查程序(偵查庭)
  • 您想要找律師幫忙,但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您可以洽詢以下機構,將依您的情形提供法律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3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保協會):0800-005-850
    若需法律諮詢,可直接撥打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02-412-8518轉2再轉5,由法扶律師線上回答法律問題,讓您第一時間了解相關權利與解惑。
  • 保護您的隱私
    若您不願讓其他人獲知您與家屬之隱私(例如生日、住址、電話或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可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表達希望隱匿之意見。
  • 可以請求利用遮蔽設備與被告或他人隔離訊問
    若您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後,不願與被告或其他人同庭應訊,可以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明您的顧慮,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將審酌案件情節及您的身心狀況,利用遮蔽設備或其他方式,將您與被告或其他人為適當隔離。
  • 您可以請求信賴之人陪同在場
    在不妨礙偵查程序下,經過您的同意,您的法定代理人(若您為未成年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您所信賴的人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若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認為上開之人在場,有妨礙偵查程序進行,可要求他們暫時離開。
  • 若您為聽覺、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該怎麼辦?
    若您有聽覺、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的情形,收到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的傳票或通知書時,可先與檢察署承辦股聯繫,檢察署將通知通譯到庭為您翻譯。
  • 您可以聲請移付調解
    若您有意願與被告調解,可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表明意願,若被告也有調解意願,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可視具體情形及雙方意願,將案件移付調解。
  • 您可以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
    若您有意願與被告進行對話、溝通、說出自己感受、釐清事件原因,且被告亦有意願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可將您轉介至適當的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 若您是家暴的被害人,可以指定下列之人陪同在場
    您在偵查中接受訊問時,可以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您的上開請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 若您是家暴的被害人,被告釋放時,將會通知您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被告,於解送法院或檢察署後未經羈押時,法院或檢察署會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再由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知您或您的家庭成員。(但如果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若您有人身安全或性影像外洩、威脅等相關擔憂時
    若您是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的家屬、致重傷者、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性影像遭到不法使用的被害人或家屬,當您覺得被告的行為讓您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可向檢察官表達您的擔憂,檢察官將視具體情形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或於法院就被告停止羈押時,視具體情形向法院聲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您可以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 >>>
    若您是「殺人、重傷、性侵害、強盜、擄人勒贖」罪名的被害人或家屬,可以提出獲知訴訟資訊的聲請。我們會透過電子郵件提供訴訟資訊。偵查中之資訊包含:檢察官對被告所為之強制處分(例如:具保、聲請羈押、停止羈押等)、訴訟進度(例如:被告通緝到案等)、偵查結果(例如起訴、不起訴處分等);審判中的資訊包括:法院判決結果、強制處分情形等;執行中的資訊包括:受刑人入監、假釋及出監等。
偵查終結(起訴)
  • 起訴(提起公訴)
    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至於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受如何處罰,則是由法官決定。
  •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的工作,是依專業判斷如何蒐集證據,並在證據蒐集完成後,獨立為法律判斷。如果評估證據不足達到法院定罪,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雖其所蒐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即可處以緩起訴處分。
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
  • 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有哪些?

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您會收到一份起訴書,上面記載被告可能觸犯的罪名,如果您是下列案件的被害人,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1.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2.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4.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 誰可以聲請參與訴訟?

如果您是被害人本人,即可提出聲請。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例如:被害人住院治療中)而不能聲請時,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來聲請參與訴訟!

  • 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後,可以做些什麼呢?
  1. 您可以隨時選任代理人,如果您因精神或心智方面的疾患而無法為完全陳述、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是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以檢具相關證明,請法院為您免費指定律師當代理人。
  2. 如果您有律師擔任代理人,可以請您的律師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可抄錄、重製或攝影。如果沒有律師,您也可以預納費用後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3. 法院在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都會通知您開庭的時間、地點,您如果願意,可以來法院開庭。
  4. 在準備程序中,您可以向法院表達您對於法院審判範圍、適用法條、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與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及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的看法及意見。
  5. 法院每調查一項證據完畢,法官會詢問您對證據的意見,也會給予您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6. 您可以告訴法官您認為給予被告多重的刑罰(例如:有期徒刑幾年幾個月)比較適當,供法官判決時參考。
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審判程序
  • 法院審判時,依下列順序進行
  1.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2. 審判長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事項。
  3. 調查證據:此部分依序為:
    (1) 被告爭執其自白之任意性者,調查其自白之證據能力。
    (2)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3) 被告自白之內容。
    (4) 被告被訴之事實。
  4. 調查科刑之資料。
  5. 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
  6. 由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7. 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
  8. 被告之最後陳述。
  • 保護您的隱私

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會在公開法庭進行,法院會盡量保護您的隱私,避免被告或旁聽者獲知您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例如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請您安心。(刑訴第271條之2第1項參照)

  • 您如果有聽覺、語言障礙、語言不通或其他身心障礙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提供協助

如果您有聽覺、語言障礙、語言不通或其他身心障礙的情形,可在到法院開庭前,事先與法院聯繫,法院會安排通譯為您翻譯,或提供必要的協助。

  • 您可以由信賴的人陪同開庭

您可以請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您信賴的人,陪同您到法院開庭。(刑訴第 271 條之 3 參照)

  • 您可以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訴第 219 條之 4 第 2 項參照)
假如您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可以用書面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

  • 協商程序中,您可以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

在法院審理中,如果檢察官和被告要進行量刑協商程序,檢察官會徵詢您的意見,您可以就量刑協商的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刑訴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參照)

  • 您可以請求法院使用遮蔽設備,將您與被告或旁聽者隔開

當您到法院開庭時,如果面對被告或旁聽者,會感到懼怕或憤怒,難以維持情緒平穩,您可以將這樣的顧慮告訴法院,法院會考慮案件情節及您的身心狀況,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使用遮蔽設備(例如遮蔽屏風或視訊設備),將您與被告或旁聽者作適當隔離。

  • 您可以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假如您想要法院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何證據,您可以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讓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刑訴第 163 條第 4 項參照)

  • 您可以聲請移付調解

假如您有意願與被告調解,可以在案件審理中向法院表明您的意願,法院會考慮您與被告的意願,以及案件進行的情形,決定是否將案件移付調解。(刑訴第 271 條之 4 參照)

  • 您可以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  >>>

在修復式司法的過程中,受犯罪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家屬,或甚至社區成員或代表,可以彼此坦誠對話與溝通,讓加害人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影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修復被害人的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您可自主決定是否聲請法院轉介修復,法院會尊重您的意願。如果您與被告都願意提出聲請,法院聽取訴訟關係人的意見後,如果認為適當,會將案件轉介給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由專業的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程序。(刑訴第 271 條之 4 參照)

  • 您可以親自向法院陳述意見(含科刑意見)

您或您的家屬可以親自到庭或以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不過,您如果表明不願到場,法院也會尊重您的意願。(刑訴第 271 條第 2 項參照)您或您的家屬可以就科刑範圍向法院表示意見。(刑訴第 289 條第 2 項參照)

  • 您也可以透過檢察官向法院陳述意見

在法院審理中,假如您有任何意見,可以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述,讓法院了解的更清楚。

  • 您可以在第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您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和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刑訴第 487 條參照)

  • 您如果擔任證人的話,可以請求相關費用

法院如果以證人的身分傳喚您出庭作證,原則上會在訊問完畢當日支付您日費和旅費。如果您沒有當日領取的話,可以在訊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法院請求;假如有經濟上困難,也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請求法院預先酌給旅費。(刑訴第 194 條參照)

  • 法院判決後,您可以請求檢察官對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後,您如果對判決不服的話,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可以提出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刑訴第 344 條第 3 項參照)

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獲知案件資訊。如果法院核准您的聲請,法院會使用電子郵件提供即時的案件資訊;您也可以上網查詢。

  • 如果您提出告訴,作為告訴人,您有下列的權利
  1. 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法院審理中,您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由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影印卷宗資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訴第271 條之 1 第 2 項參照)
  2. 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理中,您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由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刑訴第 271 條之 1 第 1項參照)
  3. 可以就法院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法院判決後,如果您對判決有任何意見,可以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讓檢察官了解您對判決的看法。(刑訴第 314 條第 2項參照)
宣判

宣判就是法官在法庭上宣布判決的結果。宣判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場,法院之後會再把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

聲請檢察官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審宣判
  • 發回更審

判決發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合法且有理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刑事)或廢棄(民事)原審法院之裁判,並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收到案卷後,會重新審理。

  • 上訴駁回

裁判駁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本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

  • 自為判決

上級法院依法不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而自己來下判決的情形。

提起民事訴訟
  • 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被害人想要加害人賠償自己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隨著加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原則上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
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以及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的各自裁判可能造成歧異,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附帶民事訴訟只能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檢察官起訴後至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提起。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書狀

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原則上由刑事庭審理,例外可移送民事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是直接向刑事庭提起,因此會由刑事庭來審理;而在程序方面,原則上是先審理完刑事案件的部分後,再進行民事事件的審理,最後,附帶民事訴訟會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但如果民事訴訟的部分很繁雜,必須花相當長時間審理,那勢必會影響、拖延刑事判決的時間,此時,刑事庭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專業的民事庭來審理,而移送過去後就會變成獨立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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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之簡易訴訟程序
  • 什麼是簡易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低,或者案情較單純的訴訟事件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 簡易訴訟程序的特色
  1. 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簡便:民事簡易程序的原告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法院會指定書記官將原告的口頭起訴的內容寫成筆錄來代替書面的起訴狀;若選擇撰寫起訴狀的話,也可以不用表明訴訟標的,比起通常程序的起訴狀簡單。
  2. 傳喚的方式靈活:在民事簡易程序要傳證人、鑑定人,除了寄發紙本的開庭通知書,法院可以選擇透過較便捷的方法,例如打電話,或是請當事人直接將證人帶來開庭等方式通知證人或鑑定人,而不用送達通知書。但在通常訴訟程序,必須以通知書傳喚證人或鑑定人。
  3. 簡化的庭審與證據調查:民事簡易程序以1次開庭為原則,通常訴訟程序可能會有好幾次庭期,整個訴訟過程耗費的時間也可能較長。
  4. 救濟程序簡化:簡易訴訟的第二審不會到高等法院,直接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的3位法官審理,且第二審判決後,除非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否則不能再上訴第三審。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則會到高等法院合議庭進行,對於判決不服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還能再上訴第三審。

«本文部分內容摘錄自法律百科»

準備程序
  •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1. 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分別予以確定,且記明筆錄,以避免當事人日後發生爭執。
  2. 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應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各種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訴訟有關之證據上爭點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為之。訴訟程序上之爭點,以法律允許當事人處分者為限,非屬當事人得處分者,即非此所指之爭點。
  3.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以不公開之方式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審判長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之注意事項。當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者,不得命其為該項訴訟行為。
  • 爭點整理之結果

當事人主張之訴訟上爭點,經當事人協議簡化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受其拘束,並以之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基礎,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 ,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訴訟指揮及進行言詞辯論時 ,亦不得逾其範圍。

審判程序

在法院宣判前的辯論程序,通常是當事人在法官面前口述訴訟資料。廣義的言詞辯論是指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言詞辯論期日的所有訴訟行為(例如:當事人所為的聲明陳述、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法院指揮訴訟的行為及調查證據等)所構成的程序。

宣判

指法院將已成立的判決,以朗讀的方式向外發表。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如認為尚須告知判決的理由時,應朗讀或口述要領(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

上訴第二審
  •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 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上訴第三審
  •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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