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如果您的案件比較複雜或不易確認,必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才能認定的,審議會通常會等檢察官起訴後再認定,這樣就會從起訴後的三個月內再決定是否補償,而不是從申請日開始算。